{ "message" : "查询成功", "code" : 0, "data" : { "id" : "b57e17f51a0740c39f5b8dfd93bec50220250321151427811", "gplx" : "2", "xmid" : "75937", "xmbh" : "G32024SH1000486-4", "xmmc" : "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40%股权", "plggq" :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 "bdqymc" : "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 "szdqs" : "江苏省", "szdqsq" : "徐州市", "szdqqx" : "丰县", "fddbr" : "丁辉", "clrq" : "2001-09-29", "zczb" : 10000, "zczbbz" : "人民币", "jjlx" : "国有参股企业", "qylx"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sshy"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jygm" : "大型", "tyshxydm" : "91320321730727527T", "jyfw" : "电线、电缆、光缆、铜杆、铝杆制造销售;电力器材、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建筑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fqyxsr" : 11, "glccysr" : 0, "sjzgaz" : "0", "fkfs" : 2, "fkfsStr" : "分期付款", "fqzfyq" :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剩余未付款项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jnbzj" : 1, "bzjje" : 907.5, "jnsj"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wyxsrf" : 2, "jjfs"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srzgtj"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r\n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r\n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r\n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qtxxplnr" : "1、本项目标的企业有原股东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r\n2、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r\n3、标的企业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于2024年3月28日签订《授信协议》(2024年授字第210302401号),总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自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截至2024年11月30日,标的企业已使用授信额度为3996.5万元人民币。转让方与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2024年保字第210302401-2号),就前述《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按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即4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r\n4、上述《授信协议》第6.2.8条约定标的企业产(股)权转让事项须征得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的书面同意。本次标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取得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书面同意。\r\n5、其他详见审计、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qttj"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907.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竞买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r\n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r\n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r\n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r\n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r\n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r\n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r\n(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r\n(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r\n(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r\n6、截至2024年11月30日,标的企业已使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授信额度3996.5万元,转让方就前述授信额度按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即4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3200万元人民币)。标的企业应在本次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前,将上述担保授信下的业务结清或提供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其他有效保证(最终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协助转让方完成担保解除。若截至本次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标的企业未能将上述授信担保下的业务结清,受让方应在本次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60日内,向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提供其认可的担保,置换转让方提供的相应授信担保。如受让方未能按期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未获得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则视为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单方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全部交易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r\n7、根据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需督促标的企业【180日内】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名称中涉及“南瑞”、“NARI”品牌字号的变更,不得继续使用“南瑞”“国网”等字号、不得再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r\n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r\n(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及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完成对交易标的截止到我方提出受让申请时的尽职调查。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已经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r\n(2)若因我方原因不能受让标的股权,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未能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股权另行处置。我方愿意承担给转让方及交易所等相关各方的赔偿责任。\r\n(3)同意按照标的企业的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完全认可标的企业所有瑕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r\n(4)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即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与交易手续费一并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r\n(5)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r\n(6)认可标的企业在本次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前,将《授信协议》(2024年授字第210302401号)中担保授信下的业务结清或提供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其他有效保证(最终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协助转让方完成担保解除。同意在成为受让方后,若截至本次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标的企业未能完成上述授信担保下的业务结清或提供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其他有效保证,则由受让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60日内,提供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担保,置换转让方提供的相应授信担保。同意若未按期提供相应担保,或提供的担保未获得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同意按照全部交易价款的3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r\n(7)同意对股权交易剩余未付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r\n(8)若我方逾期支付剩余未付款项,同意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我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要求我方赔偿实际损失。\r\n(9)同意在协助转让方解除为标的企业的授信担保后,方可办理标的企业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gyhbtd" : 0, "lssws" : "无", "tstxdnr" : "以下出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r\n1. 至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共计19项,其中12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3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4项相关专项费用。\r\n2.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签署抵押合同,抵押物为标的企业持有的不动产。\r\n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zdzqzwsx" : "无", "zgrs" : 227, "plksrq" : "2025-03-21", "pljsrq" : "2025-05-06", "zcd" : "丰县经济开发区北苑路北", "gqjg" : [ { "gdmc" :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cgbl" : "60" }, { "gdmc" : "南瑞集团有限公司", "cgbl" : "40" } ], "sjbg" : [ { "nd" : 2023, "sjjg" :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yysr" : 102472.5, "yylr" : -80.3, "yylr_1" : -75.55, "jlr" : -111.48, "zczj" : 57242.88, "fzzj" : 43039.11, "syzqy" : 14203.77 } ], "cwbb" : [ { "bbrq" : 1730304000000, "yylr" : -10792.27, "yylr_1" : -10799.81, "jlr" : -10114.8, "zczj" : 81153.68, "fzzj" : 77072.3, "syzqy" : 4081.38, "yysr" : 129183.72 } ], "pgjg"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hzjg"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hzbarq" : "2024-11-28", "pgjzr" : "2024-05-31", "jzrsjjg" :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nbsyqk" : 1, "nbsyqkStr" : "股东会决议", "zczm" : 69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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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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