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出自资产评估报告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五)存货积压情况
原材料账面余额为14,561.66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0元,账面净值为14,561.66元,主要为企业经营所用的餐单、登记卡、结算单等。由于该酒店已经对外出租,该些餐单、登记卡、结算单等印有专门标志,并且年限较长,已无使用价值。
(六)实物资产权属情况
根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现场核实和港航局集团提供的《关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惠州大亚湾中海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国安酒店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海酒店提供的《债权协议》,中海酒店在2003年至2013年接手经营期间的装修款和设备设施的投入48,065,112.94元,中海酒店与惠州大亚湾国安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协议,约定由惠州大亚湾国安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中海酒店48,065,112.94元,该投资形成的实物资产归惠州大亚湾国安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中海酒店未做账务处理,债权协议涉及的该些实物资产和装修款目前仍列示在中海酒店财务账上。涉及的资产具体详见资产基础法评估申报表。本次评估将涉及的该些实物资产评估为零,在其他应收款中进行评估。
(七)房屋建筑物情况
中海酒店账面列示的房屋建筑物—酒店,根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现场核实和港航局集团提供的《关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惠州大亚湾中海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国安酒店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以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签订的《企业转让补充协议》,国安酒店股权由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但实际账务处理为由中海酒店支付,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该酒店房产及所占用的土地实际归惠州市大亚湾国安酒店有限公司所有。本次评估将该部分房屋建筑物评估为零,在其他应付款——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冲减垫付的2000万元股权收购款。
(八)租赁及收益情况说明
根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现场核实和港航局集团提供的《关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惠州大亚湾中海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国安酒店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以及中海酒店和国安酒店签订的《代管协议》,2013年港航局集团购买国安酒店股权后,由于中海酒店已经营酒店资产十年,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闲置以及解决中海酒店职工安置问题,国安酒店与中海酒店签订无偿托管协议,国安酒店不收取中海酒店任何费用,协议约定由中海酒店公司继续经营该酒店资产,收益归中海酒店所有。目前国安酒店只为了持有房产和土地而存在,不参与酒店经营管理,保证酒店经营的整体性,经营和收益均属于中海酒店。
根据目前签订的《惠州大亚湾中海酒店承包经营合同》,中海酒店将酒店发包给广东华诺竑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约定承包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其中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为装修准备期,约定承包经营款每年300万元。截至评估基准日,承包经营合同已到期。评估基准日后补充签订《中海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终止结算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19万元每月。并约定中海酒店与刘伙林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间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前三年租金、管理费、空调费每月25500元,第4-5年递增8%,租赁期间收益归广东华诺竑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约定中海酒店与惠州市浩天广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楼宇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第1-5年年租金72000元,第6-10年年租金84000元,租赁期间收益归广东华诺竑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十)港航局集团转让中海酒店和国安酒店说明
根据港航局集团提供的《关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惠州大亚湾中海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国安酒店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本次经济行为是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挂牌转让方式转让惠州大亚湾中海酒店有限公司和惠州大亚湾国安酒店有限公司股权,因两个酒店虽然为两个法人主体,但实际为一个经营主体。国安酒店仅为了持有房产和土地而存在,中海酒店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实际经营管理人员为一套人马。
(十二)借款、担保、质押情况说明
账面列示的付息债务为其他应付款中借中铁港航局集团资金中心款项,借款金额8,356,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无固定借款利率。
(十六)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根据惠州大亚湾中海酒店有限公司与广东华诺竑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中海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终止结算协议》。双方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惠州大亚湾中海酒店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期为一年,至2017年10月31日终止。《中海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终止结算协议》(甲方:惠州大亚湾中海酒店有限公司,乙方:广东华诺竑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于该承包期间原合同中未尽事宜作出补充约定。涉及的影响本次评估的主要事项如下:
1、“原合同第十条约定承包经营款“按每年300万元计,月承包经营款25万元”未明确“不含税”问题,在2016年9月21日乙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酒店承包价300万元/年“不含税”,及合同规定“开具发票,由乙方承担税务部门规定的税费”,因此乙方需另行承担承包款税费。”
2、“原合同第七条第2款未涉及惠州大亚湾华泰保险罗想专属代理店(3000元/月)和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亚湾门市部(2000元/月)的合约收益方为乙方,两家单位2016年11月租金均缴至中海酒店账户。”中海酒店需将该部分租金支付给广东华诺竑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017年7月乙方以中海酒店名义与华泰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行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及理赔,甲乙双方根据保单保险具体事项和资产归属拆分理赔款另行商议处理。”
4、“乙方在甲方财务信息平台反映的收入、成本及税金形成的差额共计685572.37元,直接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账户,相关收益形成的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汇算清缴。”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期后约定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负债以及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没有义务就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事项或情况修正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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